近日,海拉尔铁检院第一检察部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11件11人危险驾驶案件进行集中办理,经审查,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5件5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系列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第一检察部及时启动集中受理、集中送达、集中告知、集中审查的“四集中”办案模式,在诉前侦查机关宣传全覆盖的基础之上,在充分阅卷和讯问的基础上,重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及适用效果进行充分阐释,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自愿接受处罚。承办检察官结合犯罪嫌疑人涉嫌危险驾驶的具体案情,根据黑龙江省院及分院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适用不起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李某某挪车、其某某短距离驾驶及孙某某等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不足120mg/100ml的情形,提出了拟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李某某等5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我院依法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表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表示感谢,以后一定遵纪守法,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弥补之前的错误。
今后,海拉尔铁检院注重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起诉案件中的新尝试,充分发挥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审前分流作用,在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综合治理的同时,切实提升我院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