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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讲堂|能动履职妥善处理农村老年人犯罪
时间:2023-12-06  作者:韩国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字号: | |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近几年,老年人犯罪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犯罪屡有发生。经梳理近年来办理的案件,我院发现这类案件罪名相对集中,且大部分犯罪情节较轻,在受理的案件中,故意伤害案占比为89%。引发故意伤害的原因多是村民之间在打扑克、挖野菜、喝酒等过程中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都是临时起意,且基本上没有使用作案工具,犯罪情节较轻,最终绝大多数被告人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缓刑。另外,犯罪嫌疑人多为农村男性孤寡老人,文化程度偏低。

剖析老年人犯罪成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法治观念淡薄,某些恶习难改易致犯罪。从近年发生的案件来看,涉案的老年人普遍文化程度偏低,且身居偏远地区,因法治宣传教育薄弱,导致他们普遍缺乏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淡薄,遇到一些问题、矛盾时,想不到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二是敏感多疑的心理作祟,引发老年人实施防御性犯罪。子女成家后大都与老人分居两处,老年人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对事物的认知出现偏差,可能引起很深的猜疑心理,由此引发防御性犯罪行为。

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老年人刑事犯罪重视不够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中仅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检察机关成立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或者办案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反观老年人刑事案件,刑检部门办案任务重,对老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无法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有时难以兼顾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而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都属于社会需要特殊关注的人群,故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犯罪的重视度应当提高。

如何完善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我院进行了一些探索,一是建立专门的老年人犯罪办案组。针对我区老年人故意伤害罪案件占比大、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多发频发的情况,我院在第一检察部成立了老年人犯罪办案小组,由刑检经验丰富的办案团队出任,实行办案专业化,深入细致体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实质,积极探究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工作机制创新与改革,及时总结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的经验与措施。通过建立老年人犯罪档案,多方面了解老年人犯罪特点,在统一司法理念和司法尺度的同时,为妥善处理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机制保障。

二是充分发挥预防教育作用,坚持惩治与维权相结合。通过打击犯罪,让那些在犯罪边缘的老年人能悬崖勒马,在打击犯罪同时,也要将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贯穿始终。在实体上,要根据老年人的犯罪性质、特点、原因、情节和危害结果综合考虑;在办理程序和策略上,尽量适应和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释法说理,消除对立情绪,保护老年人的自尊。但也要注意端正对农村老年人罪犯的惩治态度,不要造成一种老年人犯罪必然从轻处理的社会印象。

三是能动履职团结社会力量,进一步完善弱势人群帮扶体系。对不捕、不诉、宣告缓刑的老年犯罪嫌疑人要监督落实帮教措施,依法能动履职,协调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基层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合力,做好对老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老年人犯罪和再犯罪。还要发挥好普法宣传作用,针对农村老年人心理要求的复杂特点,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认知,正视、理解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需求,排除老年人的心理障碍,同时也要加强对老年人的教育引导。

(作者系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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