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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讲堂|涉伪造车辆登记证书类合同诈骗案件多发亟须严厉打击
时间:2023-10-18  作者:景晓霞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字号: | |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汽车租赁因其便捷、省心,满足了人们的出行需求,成为不少消费者的出行选择。但一些犯罪分子动起了歪脑筋,打着租车的幌子,制作假证将车抵押给他人借款实施诈骗,所得借款用于个人挥霍或还债,不仅让租赁公司、借款人蒙受损失,还扰乱了行业秩序。近年来,这种利用虚假证书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日渐突出。经对我院近三年来办理的利用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无正当职业、致富心切,将所骗资金用于赌博。在我院办理的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没有正当职业,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常常参与赌博,在欠下赌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通过租赁公司租赁车辆,然后伪造租赁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再将租赁来的车抵押获得钱款,或用于偿还赌债或作为翻本资金或予以挥霍。这类行为犯罪成本低,变现能力快。如犯罪嫌疑人焦某沉迷赌博并欠下大量赌债,先后6次通过租赁车辆并进行抵押获取钱款来偿还债务和继续赌博。

二是犯罪手法隐蔽,打击难度大。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专门制售假证的不法分子将制售渠道转移到线上,通过“互联网+寄递物流”构建起了信息发布、供求联络、支付发货的非接触性违法犯罪链条,以隐晦方式形成更加迅捷、隐蔽的交易模式。如杨某、张某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联系制作假证的不法分子,制作完成后通过出租车同城直送方式将假证送到犯罪嫌疑人手中,双方交易全程没有直接接触,给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带来难度。

三是假证制作仿真度高,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贪图高息,放松对抵押车辆的核验。近年来,二手车行业发展迅速,并且都具备车辆抵押服务,流程规范,但是犯罪嫌疑人持假证不走正规渠道而通常选择私人抵押,对被害人谎称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借款时间短并许以高息,而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身份证等足以以假乱真,单从证件上看,难以辨别真伪,再加上被害人贪图高息,最后屡屡上当受骗。

针对频发、高发的骗租质押类诈骗犯罪,检察机关对于确定构成犯罪的合同诈骗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前科劣迹、认罪态度等因素,提出量刑建议。及时与被害人沟通联系,了解他们的损失、诉求,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保障企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的同时,注重分析、研究、发现相关行政单位监管环节缺失、履职不力的问题,并积极制发检察建议监督履职。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法治讲堂等方式,加大预防合同诈骗宣传力度,努力帮助广大群众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违法犯罪能力。通过“惩”“治”“防”一体推进,把司法办案和社会治理、防范风险结合起来,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要从源头上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应着重在以下几方面予以防控:

一是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以租赁汽车为由进行抵押的合同诈骗行为,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坚决打击遏制此类犯罪。同时,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网上制假贩假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掌握涉假可疑信息,并开展精准打击、全链条打击。

二是公民个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公民要提高防范意识,谨防盲目签订抵押合同,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掌握对方的真实身份,了解对方有无履约能力;详细查验用于抵押的车辆是否在对方的名下、是否是对方可支配财产,必要时向车管部门进行核实。

三是相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严把租车人信息审核关,实时跟踪监测车辆信息,实现车辆信息透明化,以防不法分子通过租赁车辆实施诈骗;同时,汽车租赁公司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按照租赁流程审核把关,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受到损失。

(作者系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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